觀察書寫員:陳元瑜
契約的簽署,象徵著雙方的共識和合作意向,也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手段。儘管現今大多數人已認知到在工作開始前簽訂契約的重要性,但藝文行業中仍有相當比例的合作未簽約或在提供勞務前未完成簽約,這種情況的發生原因各有不同,有些是因為覺得簽約「麻煩、沒必要」,但這也增加了合作中因認知不同和變數而產生糾紛的風險。
聚思製造端此次邀請藝創工會前來與大家分享藝文工作者的契約應如何擬定,於契約面前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並於法規之下如何檢視契約內容是否合法及合理。
課程自勞基法與契約關係種類的基礎概念開始,說明了工會為各類型藝文工作者擬定的契約範本之條款簡介,內容詳盡而紮實,其中,於實務面對於藝文工作者影響較深且經常產生疑義的部分包含酬勞給付、工時、保險、著作權歸屬及退場機制(解除契約、違約等),更配合實際案例與現場學員的提問進行深入解析。
在台灣,許多藝文工作者以自由工作者身分接案,不論身份為創作、設計、演出、行政或技術人員,皆因須配合演出工作的特性以從屬性較高的模式工作,工作性質經常介於僱傭與承攬關係之間,而因法律上對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勞工權益保障有所不同,因此課程當中,學員對於僱傭、承攬關係的分辨提問尤其熱烈,雖講師透過勞動部提供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協助學員判斷自身的契約關係,然而,若以「表演者承攬演出」的角度使用該表就會發現,相較於其他工作崗位,表演者礙於「演出工作」的特性,絕大多數為須團體多方面共同配合,且必須配合創作者要求才能完成工作的情形下,要釐清其契約關係的類型更顯困難,因其表演者身份無論從人格從屬性(配合指定工作時間、地點、方式)、經濟從屬性(使用指定服飾、道具)及組織從屬性(與其他表演者合作完成工作)上皆具高度從屬性,可於實際層面卻難以將其承接演出之工作認定為「僱傭」關係,我認為,對於接案表演者及其他類似工作類型,應在契約種類的界定以及資方需提供的勞工保障範圍上進行更多討論。
除契約關係類型外,契約中對於創作者來說相當重要的「著作權」相關條文也引起了熱烈的討論與提問。每每提到著作權法總會讓人想起過去曾聽聞的那些出資人與創作者之間或合作創作者之間大大小小的著作權糾紛,都讓人對相關條文的訂定如履薄冰,也由於法律名詞與條文的晦澀而不免讓人擔心未全面理解條文內容,深怕自身權益未獲保障。因此,課程中也針對創作者契約中常見的「著作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等概念進行說明,並以多個情境、案例說明關於契約中著作人的訂定、著作人格權行使與著作財產權授權的各種可能性,有效協助學員釐清作品版權相關條文應如何擬定、修訂以符合自身需求。
藝創工會提供的各式合約範本充分考慮了業內不同工作崗位的需求,雖然契約內容相當完善,但在執行方面,資方需要付出更多努力來提供勞方完善保障,並確保契約中的各項條件得以實現,這對於編制較小且預算不高的製作來說相當具挑戰性。
總的來說,契約的訂定、簽署對於藝文行業而言不僅僅是一種形式,更是對雙方合作的必要保障。這次的課程提供了難得的機會,讓藝文工作者深入了解契約的重要性和內容,協助他們更好地爭取和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期待整個行業能夠共同努力,促進契約執行的順利進行,確保從業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推動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